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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9日,韩国环境部发布第2024-455号公告,宣布部分修订《化学物质注册和评估法实施细则》。
修订背景
《化学物质注册和评估法》第14条及该法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了适用于省略部分注册申请资料和证明文件的情况:如根据外国政府或国际机构公开的有害性评估结果,确认省略注册申请资料等不需要提交证明文件的情况。
该法实施令修订案(2024年7月9日总统令第34689号,执行日期2024年10月10日)明确了废弃物回收化学物质的豁免条件及申请资料要求等,并补充根据该法第16条和实施细则第20条注册化学物质时需提供的资料,为申请废弃物回收化学物质豁免的相关者提供了必要的信息。
修订内容
PART1
将第5条第1款第5号中的“根据本法第14条第1款省略部分注册申请资料和证明文件(仅适用于根据该法第14条第1款各号以外和该法实施令第13条的规定可以省略部分注册申请材料的情况)。”修改为“根据本法第14条第1款省略部分注册申请资料和证明文件,但是,如果符合下列各项中的任何一项,则可以不提交全部或部分证明文件。
PART2
在第5条第1款第5号中,插入以下(a)至(c)分段:
(a)注册人在注册其他物质时,已根据该法第13条第5款提交了类似化学物质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可不提交证明资料中相关数据;
(b)根据第13条第6款第2号,根据外国政府或国际机构公开的有害性评估结果,可以确认省略注册申请资料;
(c)除(a)、(b)外,由环境部长认定无需提交证明材料并公告的情况。
PART3
第7条第4款“根据第2款确认注册豁免”修改为“根据第1款申请确认登记豁免”;第7条第4款第2号中的“第8项”修改为“第9项”。
PART4
附件5第2段新增以下内容:
第 11条第1款第9条
(一)(a) 至(d)中任何一项可证明废物可回收利用的文件:
(a)根据《废弃物管理法》第17条排放营业废弃物并回收自己排放的营业废弃物的情况下:
根据该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3款的规定,营业废弃物排放者通知证明书或根据该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2款第6项的规定,废弃物处理计划确认书;
(b)获得《废弃物管理法》第25条第3款规定的废弃物处理业许可者:根据该法实施细则第28条第7款规定的废弃物再利用业许可证;
(c)根据《废弃物管理法》第29条设置和运营废弃物处理设施者:根据该法实施细则第39条第2款的废弃物回收设施设置批准书或根据该法实施细则第40条第2款的废弃物回收设施设置申报证;
(d)根据《废弃物管理法》第46条规定的废弃物处理申报者:根据该法实施细则第67条第2款规定的废弃物处理申报证明书。
(二)回收工艺的描述,包括工艺图;
(三)第6条第1款规定的化学物质注册通知书或者第20条第2款规定的化学物质注册状态确认通知书等能够证明其他制造、进口商所使用的化学物质注册已超过3年的文件。
(四)运输分离中间体或现场分离中间体的证明文件。
该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7条第4款第2号、附表5的修订规定将从2024年10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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