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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是当前我国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之一,VOCs在大气化学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不仅是近地面臭氧和二次有机气溶胶的重要前体物,而且对大气的氧化能力、人体健康等都具有重要影响。由于江西省涉VOCs排放的行业众多,单独依靠现有行业排放标准无法达到全面覆盖VOCs排放控制的目标。为确保完成VOCs治理任务,有效改善空气质量,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江西省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控制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其中,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为:
无组织监控点 VOCs 排放限值为: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工业企业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注:在国家和我省现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凡是无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工业企业,应当执行本文件。
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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