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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发文之后施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无论设计工作完成与否,都应严格执行本规范的相应规定变更设计、开展施工。防水工程完工后,按本规范要求组织验收。
二、在此之前完成防水施工的工程,可按原设计、原规范要求组织验收。
三、各地要加大本规范的宣贯力度,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新开工程项目监督交底中重点强调本规范的实施要求,并将执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组织学习规范,切实将规范要求落实到防水工程施工全过程。
湖北住建厅通知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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