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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正资讯: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于今年6月份下发《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指导意见》(下文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根据《指导意见》,新建住宅工程和新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部分部位质保最低期限得以延长。
《指导意见》明确,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由5年调整为10年;供热与供冷系统由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调整为5个;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隐蔽部分由2年调整为10年,非隐蔽部分由2年调整为5年。
《指导意见》适用于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商品住宅和新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新建商品住宅(包括配建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中提出,在房地产开发单位签订的履约或监管协议中明确期限。对于新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由建设(代建)单位纳入施工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单位对购房人承担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起始日期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起始日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来源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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