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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正资讯:日前,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2020年末,欧盟成员国马耳他发布了《一次性塑料产品市场限制条例》,明确其落实欧盟有关一次性塑料产品管理要求的实际措施。
马耳他发布的《一次性塑料产品市场限制条例》重点落实了欧盟指令(EU) 2019/904第5条和第6(1)及6(2)条的重点内容。其中,指令(EU) 2019/904第5条是有关产品投放市场的限制:要求成员国禁止在市场上销售指令附件B部分所列的一次性塑料产品和由含氧可降解塑料制成的产品。此部分内容被马耳他《一次性塑料产品市场限制条例》全部采纳并直接转化体现在法规的第4(1)条及附表A部分,但马耳他直接禁止此类产品投放市场;指令(EU) 2019/904第6条是有关产品形式的要求。第6(1)条要求:指令对于附录C部分所列的带有塑料瓶盖的一次性塑料产品,成员国应确保只有在产品预期使用阶段,其瓶帽和瓶盖(caps and lids)仍附着在容器上时,才能投放市场。第6(2)条规定:对于第6条有关产品的要求而言,带有塑料密封件的金属帽或盖子不应视为由塑料制成。此部分内容此部分内容被马耳他《一次性塑料产品市场限制条例》全部采纳并直接转化体现在法规的第4(2)条及附表B部分,但马耳他直接禁止此类产品投放市场。
禁令内容
欧盟指令限制及马耳他法规禁止投放市场的一次性塑料产品是指全部或部分由塑料制成的产品,其构思、设计或投放市场的目的不是为了在其寿命期内完成多次行程或轮换,而是返回给生产商重新填充或重新用于其构思的相同目的。简言之,这种产品设计完成后不能重复使用,不能重新罐装,也不能按照其原有使用目的重复利用,是仅供一次性使用的产品。
按照禁令要求,这类产品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次性塑料产品和由含氧可降解塑料制成的产品以及带有塑料瓶盖的一次性塑料产品。其中,一次性塑料产品和由含氧可降解塑料制成的产品主要包括以下9大类别(马耳他法规附表A部分):
(1)棉签,属于理事会指令90/385/EEC或理事会指令93/42/EE范围的产品除外;
(2)餐具(叉子、刀子、勺子、筷子);
(3)盘子;
(4)吸管,属于指令90/385/EEC或93/42/EEC范围的产品除外;
(5)饮料搅拌器;
(6)附在气球上并支撑气球的棍棒,工业或其他专业用途和应用的气球除外,这些气球未分发给消费者,包括此类棍棒的机械装置;
(7)由发泡聚苯乙烯制成的食品容器,即有盖或无盖的容器,如盒子,用于盛装以下食品:
(a)可直接食用:现场或外卖,
(b)通常直接在容器中食用,
(c)可即食而无需任何进一步的制备,如烹调、煮沸或加热,包括用于快餐或其他可立即食用的膳食的食品容器,但装有食品的饮料容器、盘子和包装袋以及包装纸除外;
(8)由发泡聚苯乙烯制成的饮料容器,包括其瓶帽和瓶盖(covers and lids)。
(9)由发泡聚苯乙烯制成的饮料杯,包括其瓶帽和瓶盖(covers and lids)。
带有塑料瓶盖的一次性塑料产品(马耳他法规附表B部分)主要是容量不超过3L的饮料容器,即用于盛装液体的容器,如饮料瓶(包括瓶帽和瓶盖)和复合饮料包装(包括瓶帽和瓶盖),但不包括:(a)有塑料盖的玻璃或金属饮料容器,(b)用于欧盟法规(EU) No 609/2013第2条第(g)点定义的液态形式特殊医疗用途产品的饮料容器。
实施期限及违规处置说明
马耳他法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将法规附表A部分所列的一次性塑料产品及由含氧可降解塑料制成的产品投放市场。
自2024年7月3日起,禁止将法规附表B部分所列的一次性塑料产品投放市场,而该等制品须有塑料制成的帽或盖。但附表B部分所列的一次性塑料产品,只有在其瓶帽和瓶盖由塑料制成时方可豁免于该禁令。在产品使用阶段期间,盖子仍保留在容器上。此外,按照法规要求,带有塑料密封件的金属盖或盖子不得视为由塑料制成。
任何人违反或没有遵从本法规要求的禁止内容,一经定罪,即属犯罪。首次定罪,可处以不超过一千五百欧元(€1,500)的罚款;第二次或之后的定罪,可处以不超过2500欧元(€2,5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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