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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查处首例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案件

2020年07月02日17:40 来源:慧正资讯

慧正资讯:2020年7月1日,《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全面实施。

标准规定了 VOCs 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 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 VOCs 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编印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执行情况执法指南》为指导,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执法行动。

7月1日,杭州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某包装塑料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印刷车间无组织废气经收集后通过管道排至车间楼顶的水喷淋加光氧催化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收集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为2.65kg/h,处理效率为32%。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对于收集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kg/h时,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该企业显然不符合要求。

对此,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2.81万元。此案为浙江省首例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环境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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