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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正资讯:为实现2020年深圳市建筑业稳增长目标,规范奖励措施执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日前印发《2020年建筑业稳增长奖励措施实施细则》。
申报2020年稳增长奖励的建筑业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纳入深圳市建筑业统计的建筑业企业;
(二)2020年总产值50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增速不低于16%(产值含50亿元人民币,增速含16%,以上报市统计局的单家企业2019年度和2020年度总产值统计数据为准);
(三)2020年在深圳市未因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未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违法分包等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以及未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
(四)2020年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对符合以上规定的企业,按照2020年本企业总产值增量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符合规定的企业,应在2021年3月31日之前向市住房建设局提交以下书面申报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一)企业书面申报书及承诺书;
(二)2019年和2020年度生产经营状况表;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所提供的各年度生产经营状况表应当与上报市统计局保持一致,2020年新迁入及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无需提供2019年度相关材料。
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自觉接受市住房建设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即由市住房建设局追回奖励资金并与国库系统对账,且1年内不受理其相关奖励申请及相关资质申请(含增项、升级等),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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