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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发展新28条”涉油气行业内容解读

2020年05月11日09:51 来源:国际石油经济

慧正资讯:在油气领域,“民企发展新28条”明确支持民营企业进入油气勘探开发、炼化和销售领域,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储运和管道输送等基础设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原油进口、成品油出口。未来,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国有经济、外资经济和民营经济三方协作共赢将是大趋势。

中国改革开放41年的历史,是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等公有制发挥基础稳定作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民营、外资经济充当补充调节角色、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逐步形成一个共生生态圈的过程。如果说国有经济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是“定盘星”和“压舱石”,那么民营经济就是促进经济发展、发挥创新优势,持续安置就业和有序改善民生的“助推器”和“催化剂”。

为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混合所有制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推进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2019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28条,分别在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组织保障七个方面做出具体部署。此次出台的《意见》,也被称为新时期“民企发展新28条”。

《意见》充分肯定了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以来,民营经济在中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和当前历史条件下在经济发展总量中的重要地位。充分显示新时期中国政府一如既往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并要求民营企业加强创新和自我改革,在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意见》涉及油气领域内容分析

此次下发的《意见》是新时期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中共中央、国务院首次专门针对民营企业搭建的系统性制度框架。《意见》也提出了一些微观措施和具体方案,尤其是针对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和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要求放开竞争性业务,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具体到油气领域,有两句话表达了三个意思,即支持民营企业进入油气勘探开发、炼化和销售领域,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储运和管道输送等基础设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原油进口、成品油出口。

首先,关于“支持民营企业进入油气勘探开发、炼化和销售领域”的内容是对于前期改革政策的再一次延伸和扩展。

在油气勘探开发领域,2019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提请全国人大审查关于拟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准入限制,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加大油气勘查开采力度的报告;同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审批”,改为备案制;2019年4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加强油气矿权管理,推进油气矿权流转;2019年6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发布,将“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除外)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这一规定取消。

在炼化领域,由于针对包括民营资本、外商投资在内的社会资本开放已有年头,目前市场竞争环境已经基本形成。外资方面,巴斯夫公司投资100亿美元在广东湛江建设独资一体化石化项目;埃克森美孚石油公司在大亚湾建设120万吨/年乙烯高端化工项目;沙特阿美公司与中国北方工业集团华锦合作15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民营企业方面,山东省为了提高竞争力,规划关闭整合一批地炼企业,集中在烟台裕龙岛建设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基地;大连恒力石化2000万吨/年炼油化工项目已经投产;浙江石化4000/年炼化一体化项目一期已经建成投产,二期工程建设有序推进,并开始谋划第三期项目,未来其总能力将达到6000万吨/年。这些投资和资产重组使国内炼油能力过剩情况进一步加剧,市场主体相互绞杀的局面会越演越烈。

在油气销售领域,2018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明确,自2018年7月28日起,取消外商连锁加油站超过30家需要中方控股的限制。由此壳牌公司计划2025年在华加油站从目前1300座扩大到3500座;BP计划未来5年,从现在的740座加油站的基础上,新增1000座;2019年6月,2019年版负面清单取消了外资进入“50万人口以上城市燃气、热力管网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性规定。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有19个省将“城市燃气建设、经营”作为外商鼓励类,能够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这样看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希望油气全产业链开放的程度越来越大,对持续开放油气市场的决心异常强大,用市场效果验证改革决策正确的信心异常坚决。

其次,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储运和管道输送等基础设施”的内容与油气产业链的中游改革任务及其进展高度吻合。

2017 年5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下发《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部署推进油气体制改革持续深化。根据这个意见,第三条“分步推进国有大型油气企业干线管道独立,组建国有资本控股、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公司,实现管输和销售分开,保障公平接入”和第六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储备设施投资运营”等方案要求,民营企业可以进入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国家管道公司,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未来向第三方开放的管道、储运设施等。根据深化改革意见,要求“探索管道设施投融资和运营模式。创新管道项目投融资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引入其他资本参股管道项目,鼓励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城市天然气管道等项目建设和运营。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参与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油气储备库等基础设施投资建设。”

此次《意见》的要求与前期改革要求高度一致。同时,随着2019年12月9日国家管网公司挂牌成立,油气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将由其承担。按照中国《中长期油气管网规划》,到2025年,全国油气管网规模应该达到24万千米。以天然气管道为例,按照当前管道建设单位造价水平,粗略估算需要在未来6年时间里,每年需要投入1.3万亿元人民币。考虑到国家管网公司的预计估值(3000亿~5000亿元),管道建设需要的大量资金短期集中投放,单靠国家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无法实现,增加中央企业股东(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投入或股东贷款甚至国家社保基金也有一定不足,民企资金的介入可以有效补充。

民营企业参与投资、建设,一方面可以解决投资资金短缺的问题,另一方面贯彻落实和推进管道业务混合所有制改革,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社会大众所担心的再次形成新的垄断,可以说民营企业参与建设油气储运设施和管道恰逢其时。

最后,关于“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原油进口、成品油出口”的内容也是对前期改革政策的深化和落实。

2015年的《深化改革意见》提出,要完善油气进出口管理体制,提升国际国内资源利用能力和市场风险防范能力。建立以规范的资质管理为主的原油进口动态管理制度。完善成品油加工贸易和一般贸易出口政策。

我国于2015年向地方炼厂放开了原油进口权和进口原油使用权,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占比已从2015年的12%提升到2018年的31%。201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2.02亿吨,预计占当年原油进口总量的比例将超过40%。随着原油进口主体日趋多元化,我国原油安全保障程度将不断提高。随着国家进一步放宽限制、放开“两权”,增加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和配额,更多的企业可以从事原油进口和国内贸易。

2019年8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乡镇以下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可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扩大成品油市场消费。可以看出,民营企业从2015年起,已经逐步深入参与到原油进口和成品油出口业务中,未来在增加市场竞争激烈程度的同时,也会在原油进口优化和扩宽成品油出口等业务方面发挥自身的作用。

在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大棋盘中,国有经济、外资经济和民营经济总体上有着各自不同的经济定位和角色分工,三方协作共赢是大趋势,未来三方携手并进将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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