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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阳15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环评获批

2020年03月04日14:40 来源:煤油一体化

慧正资讯:旭阳15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环评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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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旭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唐山旭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5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函》(旭石化函〔2019〕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石化产业基地,利用进口原油,建设1500万吨/年炼油、350万吨/年芳烃、150万吨/年乙烯炼化一体化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储运工程、公辅工程和环保工程等。

主体工程主要包括1500万吨/年常减压蒸馏、400万吨/年渣油加氢裂化、160万吨/年煤油加氢、300万吨/年柴油加氢裂化、2×360万吨/年蜡油加氢裂化、2×175万吨/年芳烃联合、200万吨/年轻石脑油分离、120万吨/年液化气分离、150万吨/年乙烯裂解、70万吨/年裂解汽油加氢、20万吨/年丁二烯抽提、40万吨/年烷基化、90万吨/年乙二醇、2×30万吨/年聚丙烯、50万吨/年高密度聚乙烯(HDPE)、45万吨/年线性低密度聚乙烯(LLDPE)等生产装置。

储运工程主要包括226座储罐(总罐容172.98万立方米)和1座汽车装卸站。公辅工程主要包括海水取排水工程、6座海水冷却闭式循环水场、1座开式循环水场、除盐水站、凝结水站以及全厂火炬系统等。环保工程主要包括3×10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2×30万吨/年硫酸装置、油气回收设施、污水处理场、雨水监控池、事故水池、固体废物暂存设施和危险废物焚烧系统等。

项目产品主要包括国Ⅵ汽柴油、航空煤油、对二甲苯、甲苯、聚丙烯、HDPE、LLDPE、乙二醇、硫磺、硫酸等。

该项目按照“少油多化”原则,配套大型乙烯、芳烃及下游产品深加工,并适度生产汽柴油和航空煤油,对满足国内乙烯及芳烃产品需求、提升燃油品质、优化区域产业布局和加快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具有积极意义。但项目位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所在区域二氧化氮、PM10、PM2.5等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超标,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因此,该项目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最严格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控措施。同时,为支持石化产业基地规划实施和项目建设,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定了曹妃甸石化产业基地建设污染物倍量削减方案,唐山市人民政府制定了配套减排项目方案,通过进一步加大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烟粉尘和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等污染物减排力度,腾出环境容量,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综合考虑,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国内外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的工艺技术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原材料,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洗涤、焚烧、过滤等处理方式,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各装置加热炉、裂解炉燃用脱硫干气、乙烯装置甲烷气等燃料气;各装置加热炉、再生炉、乙二醇装置热氧化炉、HDPE装置活化炉均采用超低氮燃烧器;乙烯裂解炉烟气采用SCR脱硝,各项污染物分别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特别排放限值后排放。开工锅炉采用自产液化石油气为燃料,并设SCR烟气脱硝,烟气排放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和《河北省燃煤锅炉改造提升三年作战计划》(冀气领办〔2018〕255号)要求。

硫磺回收装置与硫酸装置互为备用,保证1个系列硫磺回收装置或1个系列硫酸装置发生事故或停产时全厂酸性气处理需求。硫磺回收装置采用二级克劳斯(Claus)+LQSR尾气处理+尾气焚烧处理工艺,尾气焚烧炉设置超低氮燃烧器,焚烧烟气经碱洗处理;硫酸装置采用湿法制硫酸工艺(WSA),采用两级SCR脱硝和湿式静电除雾,上述废气经处理后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特别排放限值后高空排放。

连续重整装置催化剂再生废气经脱氯处理后送重整加热炉焚烧;乙二醇装置二氧化放空气等工艺废气送装置内热氧化炉焚烧处理;乙烯装置废碱液氧化单元尾气经洗涤后送裂解炉焚烧处理,上述废气经处理后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特别排放限值和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等相关标准要求后排放。聚丙烯、HDPE、LLDPE装置产生的含尘废气经袋式过滤器等处理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特别排放限值后排放。

危险废物焚烧炉采用回转窑+二燃室焚烧工艺,焚烧烟气经SNCR+SCR脱硝、急冷塔急冷、布袋除尘器除尘、消石灰干式吸收+碱液湿法喷淋脱酸处理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相关要求后排放。

强化VOCs、恶臭和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管控措施,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定期检测设备、设施动静密封点。机泵、压缩机、阀件选用高效密封设备,取样采用闭路循环采样系统,炼油装置和化工装置的循环冷却回水管道、海水冷却回水进口设置在线油分监测仪或TOC监测仪。严格控制有机液体储运过程的VOCs挥发损失,罐区、装卸区设置6套油气回收设施,采用膜分离+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尾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特别排放限值后排放。严格控制废水集输、储存及处理过程的VOCs逸散,全厂污水提升泵站和污水处理场气浮池、生化池采取加盖密闭措施,污水处理场隔油、污水调节、污油脱水等设备采用储罐类密闭容器,微负压收集废气并分别经高浓度废气处理系统和低浓度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废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后排放。含硫污水储罐罐顶气经尾气脱臭设施处理后送硫磺装置酸性气焚烧炉燃烧处理。

乙二醇装置二氧化碳排放气经液化收集后用于油田注气驱油。

厂界颗粒物、氯化氢、硫化氢、氨、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甲醇、臭气浓度、苯并(a)芘等污染物浓度分别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厂界无组织排放标准。

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VOCs排放总量分别不超过621.28吨/年、1640.60吨/年、337.18吨/年、1283.07吨/年。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进一步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产生量。进一步优化污水处理系统设计,提高厂内污水预处理效率。

各装置含硫污水送硫磺回收装置的酸性水汽提单元处理,酸性水汽提单元按双系列设置,汽提净化水部分回用于炼油装置,其余送含油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芳烃联合装置产生的含苯废水送至酸性水汽提装置进行汽提处理。HDPE装置含铬废水送铬观察池收集,经监测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限值后,送污水处理场处理;不满足标准限值要求的,送曹妃甸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进行处置。

项目产生的含油污水、化工装置工艺废水、酸性水汽提净化水及全厂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经厂内含油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全部回用。

常减压装置电脱盐污水、重油制氢装置含盐污水、乙烯裂解装置碱渣处理废水、烷基化装置废水及开式循环水系统排水等送至含盐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含盐污水处理系统出水和除盐水站排水送脱盐系统处理,采用“超滤+反渗透”工艺处理,产水送至除盐水站作为补水回用,浓水送污水外排监控池,各项污染物满足接管标准及《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特别排放限值的间接排放标准要求后,送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最终经曹妃甸工业区入海排污口深海排放。

硫磺回收装置烟气脱硫废水经曝气氧化处理后,经监控池监控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特别排放限值的直接排放标准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表1一级A标准后,依托曹妃甸工业区入海排污口深海排放。

项目温排水通过排水暗涵和明渠送至基地北侧纳潮河排放。厂区非污染雨水经监控合格后排入石化产业基地内人工河道。

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排放总量分别不超过67.33吨/年、6.71吨/年、20.12吨/年。你公司应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和回用方案,在处理能力、建设时序、信息共享、信息公开等方面做好与依托的园区污水处理厂的衔接,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项目产生的污水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四)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石油化工物料及危险品的储运和使用管理,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出厂转移环节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按规范设置安全联锁保护、紧急停车及安全仪表系统(SIS),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配备足够的应急发电设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设备可有效使用。按规范选择材料等级,保证防腐能力和设备长周期运行需要。事故状态下,各装置工艺废气送火炬系统处理。炼油区火炬系统设置可燃气体回收系统。

按照“单元-厂区-园区”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要求设置事故废水收集和应急储存设施。厂区内装置、罐区设置围堰、防火堤,全厂分区设置3座事故水池,确保各区域的事故水可自流进入所在区域的事故水池,各事故水池通过转输泵、管线互相联通,事故情况下可互为备用。极端事故情况下,依托石化产业基地内公共应急事故水池和河道拦截、存储厂区事故水,同时关闭石化产业基地内水系出口的闸坝口,拦截的事故水送园区污水处理厂妥善处理。你公司应采取各种措施确保任何情况下事故水不外排入海。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受影响区域内人员应急疏散方案,配备足够的应急队伍、设备和物资,建立项目与区域的环境风险监控预警体系,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做好项目与石化产业基地、曹妃甸区、唐山市以及与曹妃甸港区、周边港区的突发环境事件联防联控工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控区域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

(五)切实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2013)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管线敷设尽量“可视化”。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建立完善的地下水和土壤监测制度。根据重点污染防治区平面布置、地下水流向和环境保护目标,合理设置地下水和土壤监测井,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地下水或土壤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水体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六)提高管理和运营水平,加大管理、操作人员培训力度,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从环境保护角度制定完善的检修和维修操作规程,进一步降低开停车等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及污染物排放量,强化火炬系统设计和运行管理,严禁长时间非正常工况超标排放污染物。结合特殊气象条件预警,制定和实施环境应急方案,必要时采取降低主体工程装置生产负荷等应急措施。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并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化工装置各类有机废液、储运设施罐底泥、干化后的污水处理场“三泥”送厂内危险废物焚烧系统处理。重油制氢装置滤饼脱水后暂按危险废物送厂内危险废物焚烧系统处理,待项目投产后,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按鉴别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废活性炭、废瓷球、废白土、危险废物焚烧系统灰渣和飞灰等危险废物,送曹妃甸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中心填埋。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范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暂存库。空分站废吸附剂等一般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八)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九)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海水取水工程施工避开鱼类洄游和产卵期,减缓取水工程施工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十)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监测计划。建立包括废气废水等各类污染源的监测管理体系,并覆盖非甲烷总烃、VOCs、苯、二甲苯、硫化氢、氨等特征污染物和相关第一类污染物。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炼制工业》(HJ880-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HJ947-2018)及其他有关标准、规定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台账制度,开展长期环境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进一步污染物减排措施。

(十一)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十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认真落实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三)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项目投产后3至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你公司应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河北省人民政府、唐山市人民政府,积极推动与北京市、天津市、秦皇岛市等周边城市建立长期有效的协商机制,进一步强化区域大气联防联控和海陆统筹,完善并落实相关对策措施,共同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配合河北省人民政府、唐山市人民政府、曹妃甸区人民政府,落实曹妃甸石化产业基地建设污染物倍量削减方案,如期完成17家焦炭企业产能压减、103家独立轧钢企业清洁能源置换、2家玻璃企业产能压减、73家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曹妃甸和京唐港区岸电替代、曹妃甸城区及生态城14台供暖锅炉关停、冀东油田放散油气回收、4家污水处理厂建设或提标改造等配套减排项目。

(二)配合唐山市人民政府,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落实该项目污染物倍量削减方案(唐政函〔2019〕90号文件),如期完成曹妃甸城区及生态城9台共计480蒸吨供暖锅炉关停、曹妃甸港1500万吨矿石疏港“公转铁”、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烧结机超低排放改造、唐山市宏伟炼焦制气有限公司淘汰60万吨焦炭产能、唐山荣义炼焦制气有限公司淘汰60万吨焦炭产能等削减项目。确保该项目投产前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VOCs排放量分别不少于1243.68吨/年、3295.52吨/年、840.55吨/年、2566.14吨/年。该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前,应确保上述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落实到位,被替代企业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或注销。

配合唐山市人民政府,落实进一步支持旭阳炼化一体化项目建设配套减排项目(唐政函〔2019〕64号文件),在该项目污染物倍量削减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减炼钢产能1526.7万吨、炼铁产能1368万吨、焦炭产能283万吨、燃煤火电机组40万千瓦、水泥产能260万吨、玻璃产能600万重量箱和淘汰关停陶瓷企业165家。

配合唐山市人民政府,落实《唐山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暨空气质量“退出后十”工作方案》(唐办字〔2018〕17号)提出的大幅压减过剩产能、加强散煤治理,强力推进钢铁焦化建材等行业退城搬迁和超低排放升级改造等48项具体整改任务,确保到2020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达到54微克/立方米,力争达到50微克/立方米。

(三)配合唐山市人民政府,落实该项目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唐政函〔2019〕90号文件),如期完成南堡开发区中水回用项目、唐山市宏伟炼焦制气有限公司淘汰60万吨焦炭产能、唐山荣义炼焦制气有限公司淘汰60万吨焦炭产能、唐钢美锦(唐山)煤化工有限公司污水零排放、河北天柱钢铁集团古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污水零排放、唐山佳华煤化工有限公司淘汰60万吨焦炭产能、唐山达丰焦化有限公司淘汰65万吨焦炭产能。确保项目投产前完成削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总氮、总磷、硫化物、挥发酚、苯分别不少于134.66吨/年、13.42吨/年、2.68吨/年、40.24吨/年、1.34吨/年、0.97吨/年、0.582吨/年、0.194吨/年。该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前,应确保上述水污染物减排工程落实到位,被替代企业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或注销。

配合唐山市人民政府,落实《唐山市全域治水清水润城三年(2018-2020年)行动方案》(唐办字〔2018〕36号)提出的开展河道综合治理、河湖水系连通、污水处理厂改造提升等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确保唐山市主要河流污染物入海总量进一步降低,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得到总体改善。

(四)配合曹妃甸化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加快推进石化产业基地环境基础设施、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建设,确保该项目依托的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入海排污口、危险废物处置等环境保护设施在项目投产前建成并满足要求。加强对石化产业基地环境基础设施的管理和日常维护,确保石化产业基地污水排海后,周边区域海水水质满足相应海洋环境功能区要求。

配合唐山市农业农村局,落实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等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减轻取水工程施工、取水机械卷载、温排水及尾水排放等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五)配合唐山市人民政府、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唐山市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局、曹妃甸化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做好铁路、公路、船舶运输环境风险防控工作,提升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做好该项目和石化产业基地、曹妃甸港区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的有效衔接,形成区域联防联控应急体系。配备足够的应对溢油、化学品泄漏环境风险防控人员队伍、装备和物资。定期联合开展包括运输环节、生产环节在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演练,充分发挥人民政府在区域联防联控体系中的作用,切实降低事故发生频次和不利环境影响。

(六)配合曹妃甸区人民政府、曹妃甸化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在石化产业基地及周边重要环境保护目标建立包括VOCs、苯系物、硫化氢、臭氧、二氧化氮、细颗粒物等在内覆盖特征污染物和常规污染物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做好环境空气、近岸海域、海洋生态、地下水和土壤等长期监测工作。一旦发现生态环境质量受到影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有关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应自2020年起每年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和我部备案。

(七)配合曹妃甸区人民政府切实落实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厂前生活区的搬迁方案,按期完成搬迁安置工作。同时,配合唐山市人民政府、曹妃甸区人民政府、曹妃甸化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做好石化产业基地规划控制,项目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或新建居住、教育、医疗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八)配合唐山市人民政府,做好项目相关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回应民众合理环保诉求,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环境保护问题,有效防范和化解环境社会风险。

四、你公司须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同时,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完成各项区域削减措施、依托的各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环境风险应急能力建设及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厂前生活区搬迁工作。在上述工作完成前,唐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该项目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五、应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的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落实等工作内容,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管理。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核实汇总形成专题报告,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我部。

六、我部委托华北督察局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督察局、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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