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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正资讯:近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新年来公布的第一批行政处罚案件中,通报了“南京金浦英萨合成橡胶有限公司、南京龙翔液体化工储运码头有限公司、南京扬子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家企业因为此前涉VOCS典型环境违法问题被同日(今年2月24日)开具罚单,共罚64.8万。
宁环罚〔2020〕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南京金浦英萨合成橡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5850972304
处罚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宁环罚〔2020〕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南京龙翔液体化工储运码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48249607B
处罚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宁环罚〔2020〕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南京扬子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24564485E
处罚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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