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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正资讯:北京市住建委近日发布通知,对工地复工提出要求:自2020年2月10日起,
1、不具备封闭式集中管理的项目不得复工或开工建设。
2、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防疫期间,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外出。严格控制工作时间,防止过度疲劳。
3、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做到:
为现场配备卫生防疫物资、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不准使用零散工和无健康信息的劳务人员;
在工程复工前应制定详细的用工计划,包括返京时间、工程量、用工人数、来源地等信息。
4、当工地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可疑症状时,一律不得进入施工区域、办公区域,应及时隔离、就医。发现疑似病例或确诊后,要立即中止施工,封闭病人到过的施工现场所有场所。
5、提交复工材料后,区住建委组织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街道(乡镇)政府进行现场核查,三方同意后才能复工,合格一家复工一家。
此外,针对复工后可能出现其他问题,通知中也指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疫情防控、劳务人员返京、建筑材料供应、工程造价调整等方面协调指导,保障建设工程安全复工。
文件原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保障建设工程安全有序复工的通知
京建发〔2020〕19号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加强本市住建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保障本市建设工程安全有序复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10日起,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在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施工现场具备封闭集中管理条件,完成复工各项准备工作,报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组织核查同意后,可以复工。
二、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防疫防控工作要求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0〕13号)的有关规定。按照有组织招录、有组织运送、有组织管理的原则做好劳务人员返京工作,必须严格执行远端筛查,用工单位、劳务企业招录劳务人员时,应在当地进行健康状况询问、体温检查,留存个人健康信息记录,确保招录人员健康情况良好。必须采取专车或包车的方式“点对点”运送劳务人员有序返京。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封闭集中管理和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施工单位应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管理规定> 的通知》(京建发〔2020〕14号)和《建设项目复工管理和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见附件1),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制定《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填写《建设工程复工疫情防控检查表》(见附件2),履行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申请复工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将“一表、一方案”通过网络方式报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组织核查。 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管理规定>
四、施工单位应做好防疫防控物资的保障和储备,配备足够的消毒、体温检测、口罩等物品。拓宽建筑材料供应渠道,做好建筑材料等物资的供应保障,为复工创造必要条件。
五、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劳务人员返京、建筑材料供应、防疫物资筹集、建筑垃圾消纳、工程造价调整等相关内容,加强统筹、协调、指导、检查,保障建设工程安全有序复工。
特此通知。
附件:1. 建设项目复工管理和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2. 建设工程复工疫情防控检查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2月9日
京建发〔2020〕19号附件1
建设项目复工管理和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复工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强化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保障工程项目安全有序复工,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领导
各工程项目应建立健全复工管理和疫情防控组织体系,成立疫情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包括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各单位项目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内设专职卫生员、联络员,专职联络员负责对接属地社区(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
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筹管理。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分别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明确各参建单位疫情防控工作职责,明确疫情防控岗位及人员,完善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应急流程,全面细致做好疫情预防、应对及善后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向工程所在社区(村)报到,建立疫情防控信息报送机制,确保施工现场各类疫情防控信息及时、准确报送。
二、复工管理
1.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应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20〕2号)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完善本单位传染病防控应急预案,责任到位,分工到人。
2.不具备封闭式集中管理的工程项目不得复工或开工建设。
3.工程开工前,项目应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有效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储备充足防疫物资。
4.拟复工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建法〔2015〕3号)履行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并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管理规定> 的通知》(京建发〔2020〕14号)开展自查。施工单位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建设工程复工疫情防控检查表》的扫描件电子版通过电子邮箱报区住建委。 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管理规定>
5.区住建委收到拟复工项目申报材料后,应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组织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街道(乡镇)政府进行现场核查,三方同意后方可复工,合格一家复工一家。
6.工程项目复工后,应按照相关要求,持续开展疫情防控日常管理工作。区住建委应联合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街道(乡镇)定期对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三、劳务人员保障
(一)有组织地招录劳务人员
1.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复工前应制定详细的用工计划,包括返京时间、工程量、用工人数、来源地等信息。招录劳务人员要做到“三不准”:不准私招乱雇使用零散工和无健康信息的劳务人员;不准在项目之间无组织调配使用劳务人员,最大限度减少施工项目之间人员流动;不准使用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隔离观察的劳务人员。
2.各施工总承包企业要严格按照“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要求,加强对进京劳务人员的源头管控,从出发地、源头介入监测,督促各分包企业(劳务和专业分包人员)从出发地、源头介入监测。在当地进行体温检查,每天调度拟返场人员健康情况并填写个人健康信息。提前监测时间不少于14天,填写个人健康信息,没有健康信息的劳务人员不得录用。
(二)“点对点”组织运送劳务人员返京
3.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制定详细的运送计划,包括出发地、人员数量、花名册、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做好劳务人员运输途中的防疫和生活保障工作。
4.劳务人员如因本省市疫情防控要求造成出行困难的,可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各省驻京建管处与本省相关部门沟通,对拟返京劳务人员准予放行。
5.必须采取专车或包车的方式“点对点”运送劳务人员有序返京,采用公路方式运送的,在集中运送起点和终点都必须进行体温检查,运送过程中要戴好防护用品并坚持封闭式管理。
如有困难需要协调的,可将相关信息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帮助予以协调,包括车辆号牌、人员数量、途径省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协调由市交通委出具人员运输通行证,并向沿途各检查站通报相关情况,对返京劳务人员所乘坐的车辆予以放行。
6.路途较远、成建制的或人员相对集中的劳务队伍返京,采用铁路方式运送的,在集中运送起点和终点都必须进行体温检查,运送过程中要戴好防护用品并坚持封闭式管理。
如有困难需要协调的,可将相关信息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帮助予以协调,包括返京时间、出发地、人员数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协调由铁路总公司统筹安排返京车次及运送方案。
7.各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或委托劳务企业指派专人负责相关地区劳务人员的集中管理及运输保障工作。
8.返京运送途中实施集中管理,由专人负责交通工具消毒、通风及人员防护等工作,定时测量体温,进行防疫宣传教育。
(三)有组织地管理劳务人员进场
9.劳务人员到京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包车直接运送至施工现场。
10.施工现场应在工地入口设立健康观察点,严格对到京劳务人员逐一进行防疫排查并做好记录。排查内容包括身体状况,是否有武汉接触史、是否在自隔离期间有过感冒发烧等不适症状。对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的,须立即报告属地社区(村),并协助其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11.新进场人员须在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做好体温监测等观察措施,原则上不得离开现场,因故确需离开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属地社区(村)。医学观察期间可以组织安全教育、防疫教育、从事施工生产等活动。
12.严格落实《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
13.生活区远离施工现场的工程项目,要组织租用专车接送劳务人员。确有困难的,必须佩戴口罩或采取其它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
四、施工现场防控
1.施工现场必须实施封闭式集中管理,严格落实《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管理规定》(京建发〔2020〕14号)。
2.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卫生员,督促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配备体温检测设备和防疫防护用品,建立人员健康台账,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每天不少于两次的体温检测,并做好记录;督促从业人员作业过程中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一旦发现有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人员,立即报告并协助其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属地社区(村)和区住建委。
3.严控施工现场人员进出。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外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外出时,应当实行严格的出入登记管理,做好防疫措施。
4.严格落实人员进出现场体温检测制度,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立24小时门岗检查,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温测试,并做好登记。
5.对施工现场人员实行分区分时管理。人员入场后要按批次、地区分开居住,楼与楼、楼层与楼层、房间与房间之间要相对独立,尽量减少人员交叉流动。会议、教育培训、就餐、洗漱要分时段组织,降低交叉传染风险。
6.每日对办公室、宿舍、门岗、会议室、卫生间、淋浴房等重点区域进行不少于两次的预防性消毒,消毒方法请参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预防性消毒指引》执行。同时要保持室内环境清洁,每天通风2-3次,每次至少30分钟。
7.食堂应保持空气流通,以清洁为主,预防性消毒为辅。延长供餐(饮)时间,采取有效的分流措施,实行错峰就餐,独自就餐,避免扎堆就餐。食饮具一人一用一消毒。有条件的工地可提供盒饭,避免人群聚集。严格限制人员外出就餐和食用流动商贩外卖餐品。
8.对生活垃圾、污染口罩等废弃物进行集中管理、分类存放、定时消毒,每日对垃圾进行及时清运处理。
9.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为施工现场配备卫生防疫物资、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严格控制工作时间,防止过度疲劳引起身体抵抗力下降。
10.实行“日报告”制度,项目部每日上午十时向社区(村)、区住建委报送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和施工人员情况(包括项目总人数、劳务人员花名册、前一日新进场人员花名册等)。
五、应急处置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村)防控工作方案(试行)》规定,建立与社区(村)和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畅通的联络机制,有关情况由现场专职卫生员第一时间向社区(村)和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控工作,同时向区住建委报告。
2.施工现场应设立隔离观察区域。当工地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可疑症状时,一律不得进入施工区域、办公区域,应及时到隔离观察区域进行暂时隔离,立即安排到就近的定点医院就医,并向社区(村)和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配合社区(村)和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就医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乘坐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医院路上和在医院内应全程佩戴医用口罩。
3.经医疗机构确认为疑似病例或确诊后,应立即中止施工,封锁病人到过的施工现场所有场所,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其工作活动场所及使用的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4.一旦发生疫情,施工总承包单位立即封闭施工现场,严禁人员进出工地,配合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排查,对病人到过的场所、接触过的人员调查登记,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意见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5.积极做好隔离人员的心理疏导工作,排除恐慌心理,服从和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防治工作,杜绝私自外出或不服从管理的现象发生。
六、教育培训
1.利用宣传栏、公告栏、微信群等开展多种形式的疫情防治知识健康宣讲,使从业人员充分了解健康知识,掌握防护要点,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2.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疫教育纳入人员入场和每日岗前教育,创新教育和交底活动方式,减少集中式教育,减少人员聚集。
3.指导从业人员注意个人卫生, 保持勤洗手、多饮水,保持衣物干净整洁,保持宿舍卫生清洁。
4.要求从业人员应正确佩戴防护口罩,为避免产生新的污染源,用过的口罩切勿随意丢弃,须装入专门垃圾桶。
5.正确使用和储存消毒液、消毒设备、酒精等防疫物资,防止意外吞食中毒或引发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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