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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正资讯:近些年,国内的大多数化工企业一直处于“过冬”状态,整个行业形势难言满意。重大事故的频有发生,相关政策的“连环出击”让监管人员以及企业都如履薄冰,知尽法难,合全规更难!
国内相关法规/政策
1.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2019年11月,交通部、工信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交通部令2019年第29号),并规定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办法》的发布与实施,将对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规范化与合法化起到至关重要的影响。其价值与意义不言而喻,不仅将JT617系列标准由“推荐”变为“强制”;还明确与强化了托运人、承运人、装卸货人等相关主体单位(人员)的职责要求;更是从上位法正面认可了有限数量运输与例外数量运输这两类国际通用的“豁免性”运输政策;同时还通过“释义”的方式表述了运输环节的监管对象为“危险货物”(列入JT/T 617.3一览表或满足JT/T 617.2分类标准)而非“危险化学品”。
为了进一步落实贯彻《办法》,法律层面,交通部已于2019年12月20日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并将于近期发布有限数量与例外数量运输实施指南。可以预见的是,我国还将加快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19年12月25日已出过一次修订,预计2020年还会继续修订)等法规文件以规避部分法规文件之间相互“打架”的情况,同时也会加快《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制定步伐。
实操层面,交通部也会持续对监管人员与企业进行《办法》的宣贯与培训,并将于2020年起重点推行“电子运单”,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准入监管审批,同时集中整治常压罐车,并进一步促进危险货物运输信息化监管。
1.2《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问题,在国内向来备受争议。已有可参照的标准主要包括《常用化学危险品的安全贮存通则》 (GB 15603-1995)、《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2013)、《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5-2013)、《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6-2013)等几个。
根据此前官方披露的消息,这些标准将于近期(预计在2020年上半年)合并修订并形成新的标准《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202X),届时新标准参照的依据将从之前的“八大类危货”转变为“危险化学品”,而此前争议是按“危险化学品目录”进行监管还是按照GHS制度分类为“危险化学品”(满足确定原则的81小项危害分类)进行监管的争论也将或许得到明确与解决。
当然,若想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事项完全合理合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修订591号令、《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已于19年11月份重新发布实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已于近期又发布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法规文件。
1.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对于国内企业而言,危废处置一直是“老大难”般的存在。生态环境部在2019年9月份与11月份分别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其中,新《名录》是对发布实施仅三年的16版《名录》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包括:正文内容由9条修改为 7 条;修订了附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其中新增7种危险废物、删减7种危险废物、合并减少8种危险废物;修订了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其中新增 13 种危险废物。预计新《名录》正式版将于2020年发布实施。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5085.7-2019)是在07年发布后第一次修订,修订的内容包括:进一步明确了鉴别程序;进一步细化了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增加了不明来源固体废物判定规则。除此以外,与之配套的《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也同步进行了修订,并由此前的推荐性标准变更为了强制性标准。这两个标准都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1.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
2019年8月27日,中国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GBZ 2.1-2019,用以替代实施了十二年之久的GBZ 2.1-2007,并规定新标准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标准较之老版GBZ 2.1做了若干修订与完善,包括:增加了6项规范性引用文件(GBZ/T 300、GBZ/T 192等);增加9个与职业接触相关的概念或定义;修订了28种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调整了8种化学物质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以及8种物质的CAS号;增加16种物质的致敏标识、4种物质的皮肤标识、14种物质的致癌标识,调整7种物质的致癌标识等。
因此,作为企业或相关检测机构,在2020年4月1日之后起须根据最新标准做相关数据记录与评估(如职业健康评估与SDS第八部分编制工作等)。
1.5《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对于新物质,2019年生态环境部动作连连,先是在1月份发布了《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征求意见稿)》(针对新物质与现有物质的管理),紧接着在6月份发布了增补完善《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工作的通知,并在7月份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针对新物质),预计《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的修订稿也会在不久的将来如期而至。
研究发现,新《办法》较之老《办法》变动较多,比如原符合科研备案情形的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小于100 千克)无需再申报;原1~10吨/年需要常规申报的,根据新《办法》只要做简易申报;明确了物质商业信息保密的期限自登记或者备案之日起不超过五年等等。
可以预见的是,在2020年新物质管理的相关法规文件会进一步落实实施。届时,新物质相关合规工作将有较大变化。
1.6《特别监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9年10月16日,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司向社会公开征求《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目录中共涵盖了硝酸铵、氯酸钾、异氰酸甲酯、乙醇等四大类共计20种危险化学品。
根据16年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相关内容,制定《特别监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目的是为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针对此类危险化学品的监管举措包括:全生命周期过程跟踪、信息监控与追溯;实施统一规范包装管理(如包装性能检验和包装使用鉴定);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强化运输管理(如在线监控和流向监控);实施储存定置化管理等。
不出意外,该目录正式版(第一版)将于2020年发布实施,如企业涉及此类危险化学品,则需额外履行相关法规要求。
1.7《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2019年7月6日,公安部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并规定自2019年8月10日起强制施行。监管对象为公安部此前发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内所有化学品。
根据《办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专管,监管措施包括: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储存时应专用仓库,并设置技术防范设施;任何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需要跟公安部门进行备案并由公安部门监控记录此类化学品的流向与流量等等。
1.8《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9版)
2019年5月24日,交通部、生态环境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新版《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并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强制实施。
根据新《禁运目录》,《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所有备注“剧毒”的化学品均为禁运品种,除此以外,还将《危险化学品目录》内不稳定爆炸物、国际海事组织列明禁止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危害水生环境—急性毒性类别1或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类别1的现行禁运危险化学品均列为全面禁运品种。并规定15版《禁运目录》(试行)内其他部分化学品(共计85种)禁止以散装形式在内河运输。
根据统计,扣除重复的品种后,共计禁运313个品种,其中,全面禁运228个,禁止散装运输85个。
1.9国内其他相关法规/政策
除了上述文件外,2020年还需关注的相关国内新法规/政策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法》(预计将于2020年发布);《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指南》(预计将于2020年修订);《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预计将于2020年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0年正式实施);台湾地区《新化学物质及既有化学物质资料登录办法》(在短期内完成标准登录);《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指南》(预计将于2020年发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预计将于2020团标,将于2020年2月1日正式实施)等。由于篇幅有限,不在本文中赘述。
国际相关法规/政策
2.1联合国GHS制度第八修订版
联合国沿袭着“两年一更新”的原则于2019年10月份发布了最新版本即第八修订版《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简称GHS制度)。
较之第七修订版GHS制度,第八修订版的主要变化包括:对气溶胶的分类标准作了相关修订;新增了“加压化学品”这一新的危险子类别;对如何根据体外/体内测试数据进行一种物质或混合物的皮肤腐蚀/刺激性分类给出了新的详细指导意见;增加了一个针对防范说明P102“远离儿童”的图形表示方法;新增了化学品套装GHS标签使用方案等。
更为详尽的GHS第八修订版技术解读可参见以往合规文章:联合国GHS第8修订版系列解读(一)以及联合国GHS第8修订版系列解读(二)。
2.2联合国TDG法规第二十一修订版
TDG法规与GHS制度一样也是秉持“两年一更新”原则,于2019年10月份发布了最新版本即第二十一修订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简称TDG法规)。
较之第二十修订版TDG,第二十一修订版的主要变化包括:将加压化学品(UN编号3500~3505)正式纳入气体危险货物的大类;对第8类皮肤腐蚀包装等级分类所依据的OECD体外和体内试验指南做了更新;《危险货物一览表》(DSL)增加4个UN编号;新增及修订部分特殊规定;修订了P003、P206等包装导则;对锂电池的运输标记尺寸做了修订等。
更为详尽的TDG第二十一修订版技术解读可参见以往合规文章:联合国TDG法规第21修订版系列解读(一)以及联合国TDG法规第21修订版系列解读(二)。
2.3海运危规(IMDG规则)(39-18版)
海运危规全称为《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又称IMDG 规则,现行版本为18年发布的39-18版,根据规定,此版本2019年1月1日起自愿实施,并于2020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
较之38-16版海运危规,新危规主要变化包括:对粘性易燃液体(如油漆、胶黏剂等)中豁免条件包装容器的最大容积要求从30L提高到450L;新增一个自反应物质(UN3227);新增三个有机过氧化物(UN3109、UN3116、UN3119);对硝酸铵基化肥的分类程序做相应修订;对第8类腐蚀性物质的分类程序作相应修订,从而与GHS制度相统一;新增了15个“物品”类UN条目;对个别标志图例作了相应完善等。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40-20版海运危规已经发布,按照规定将于2021年自愿实施,2022年起开始强制实施。
2.4土耳其KKDIK法规
2017年6月23日,土耳其环境与城市规划部(MoEU)正式发布了土耳其REACH法规——KKDIK,该法规已于2017年12月23日正式生效。根据规定,预注册截止期为2020年12月31日。从2021年1月1日起,所有化学品需按照年吨位量进行正式注册方可进入土耳其市场。
此法规与欧盟REACH法规类似,管理对象也是化学物质本身,通过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四个不同管理手段,实现对投放到土耳其境内的化学品进行全面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截止期前完成预注册的企业可享受三年的缓冲期,即企业只要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正式注册,则不会影响正常的贸易活动。而如果企业在截止日前未完成预注册,则在2021年1月1日以后,企业必须先完成正式注册才可进行进出口贸易活动。
2.5其他国外相关法规/政策
除了上述法规动态外,2020年需要关注的国际法规/政策还包括:欧盟高关注度物质(SVHC)已增加至201个;欧盟委员会豁免消化物进行REACH注册;韩国K-REACH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韩国环境部也于近期发布了在线联合注册系统,允许公司组成联合体,在K-REACH下注册物质;新西兰预计将于2020年将HSNO进行修订,进而与GHS制度第七修订版相一致等。由于篇幅有限,不在本文中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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