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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正资讯:近日,裁判文书网一则文书显示,中石油凤城经营部业务员郑某利用其负责公司成品油批发开票、收款的职务便利,编造虚假促销信息欺骗客户,将营业部油品低价售卖,并将30万客户购油款据为己有。因犯职务侵占罪,郑某获刑1年半。
2005年9月至2014年9月,郑某担任中石油凤城经营部业务员,主要负责该公司成品油批发的开票、收款。2008年2月,郑某在工作中导致中石油凤城经营部售油款亏空。为弥补亏空,郑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在每月月末结账前,编造中石油凤城经营部未完成销售任务、有促销政策的虚假信息。骗取购油客户的信任后,郑某私自以低于石油公司正常的销售价格向客户推销中石油凤城经营部的油品,同时郑某违规将自己的多张银行卡用于收取客户购买成品油资金的周转,制作无编号的付油通知单及虚假凭证,以应付购油客户及公司监管。
2012年1月13日,郑某使用自己的建设银行卡收取客户凤城钢铁转入的购油款82.96万。2012年2月12日,郑某将该笔款项中的20万用于支付其购买的一辆北京现代IX35汽车,该车用于郑某自用。2012年7月30日,郑某使用自己的工商银行卡收取客户刁某、吴某汇入的购油款共计27.85万。2012年8月9日,郑某将该款中的10万刷卡支付给丹东东盛汽车公司,用于维修自己此前购买的现代汽车。
2014年4月至9月期间,郑某以低于石油公司批发价的价格将中石油凤城经营部汽油、柴油4985吨售卖给辽宁钰霖公司,并收取购油款3435.20万。
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郑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1年半。
后郑某以因同一事实,已在丹东看守所被羁押2年8个月,先前羁押的时间应折抵刑期等理由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缓刑。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裁定驳回郑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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