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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正资讯:11月15日消息,银禧科技(300221.SZ)公布,公司(“原告”)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就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事宜起诉胡恩赐(“被告”)。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编号:(2019)粤19民初113号】。
诉讼请求:
1、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款约1.89亿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股票分红690.06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履行的利息(以约1.96亿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4月29起算暂计至2019年10月28日的逾期利息约433.37万元,实计至付清之日止);
以上三项暂计约2亿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主要内容:
1、银禧科技收购兴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兴科电子”)事宜概述
原告收购被告、陈智勇、许黎明、高炳义四人所持兴科电子合计66.20%的股权,同时原告与被告、陈智勇、许黎明、高炳义等签订了《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认购方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被告、陈智勇、许黎明、高炳义四人承诺兴科电子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分别不低于2亿元、2.4亿元和2.9亿元,合计不低于7.3亿元。若兴科电子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业绩的,则被告、陈智勇、许黎明和高炳义四人按照交易前各自对兴科电子的持股相对比例向原告进行补偿。被告、陈智勇、许黎明和高炳义四人现金补偿与股份补偿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的总对价,即不超过10.85亿元。同时,若利润补偿期有现金分红的,补偿股份数在补偿实施时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无偿返还原告,返还的现金股利不作为已补偿金额。
2、兴科电子业绩实现情况
兴科电子2016年度至2018年度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5609万元,未实现《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的2016年度至2018年度累计承诺业绩7.3亿元。
3、兴科电子业绩承诺未完成,被告、陈智勇、许黎明、高炳义业绩补偿情况。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的交易总价格-累计已补偿金额即当期补偿金额=[73,000-(28,105.56+13,248.05-46962.61)]÷73,000×108,500-3933.33=112,903.33万元
依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约定,“被告、陈智勇、许黎明和高炳义现金补偿与股份补偿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的总对价”,即被告、陈智勇、许黎明和高炳义四人对银禧科技的现金补偿与股份补偿总额最高为10.85亿元,扣除已经补偿的3933.33万元,被告、陈智勇、许黎明、高炳义四人剩余的业绩补偿金额最高约10.46亿元。
被告、陈智勇、许黎明、高炳义最大可补偿股份总数为6274.2496万股(上述股份数已扣除2018年注销的365.2117万股,6274.2496万股对应补偿金额62,742,496股*10.77元/股=675,736,681.92元),扣除最大股份可补偿金额,剩余补偿金额均以现金补偿。
被告胡恩赐在本次交易应承担的业绩补偿如下:
1、股票补偿为3151.0968万股(3425.0752万股-273.9784万股),被告所持原告3151.0968万股股票已经注销;
2、现金补偿约1.89亿元(557,963,917元-31,510,968股*10.77元/股-2,739,784*10.77元/股);
3、应退还分红为690.06万元。
截至公告披露日,此次诉讼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其诉讼结果尚不确定。截止2019年10月31日,公司应收胡恩赐的业绩补偿款约1.96亿元,已计提坏账准备约1.18亿元,账面净值为7839.35万元,此次诉讼结果及胡恩赐是否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对公司净利润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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