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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正资讯:9月23日,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通知》指出:
1、要加快充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制定青岛市氢能源产业发展规划、加氢站布局规划和加氢站建设指导性文件;
2、按照加氢站类型和加氢能力,对加氢站给予一定建设补助和加氢补助。加氢站正式运营后前3年度,按照地方经济贡献100%给予奖励,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
3、组织开展燃料电池汽车应用示范。对列入燃料电池汽车应用示范运行的车辆,按照同期国家财政补贴标准1:1给予地方购置补贴。
以下是文件节选内容:
一、壮大整车生产企业
1.引进整车生产企业
对总投资30亿元及以上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下同)整车项目,及新引进世界500强中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补。
对总投资30亿元以下,新获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整车投资项目备案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的整车项目,自正式投资协议签订后3年内实现投产的,对生产乘用车的企业,给予1亿元一次性奖励;对生产商用车的企业,给予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做强整车生产企业
鼓励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加快达产,每期投资项目年度产能利用率首次达到备案(核准)产能的,给予3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达产后,年度产能利用率在80%及以上的,每年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安排给予适当奖励。
3.发展新车型
对整车生产企业,每发布1个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公告,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所产新能源汽车底盘列入改装车产品公告的,每发布1个公告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对改装车生产企业,每发布1个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青岛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参与青岛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生产的新能源车型入选青岛市巡游出租车车型目录或符合网约车准入条件的,每个单一新车型(不含扩展车型)给予200万元奖励,用于产品推广。
二、增强零部件配套
4.引进产业链配套
对新成立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燃料电池电堆模块及系统等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补。
对新成立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按照设备投资额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对新成立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燃料电池系统相关辅件、车载储氢系统等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三、提升创新能力
5.支持设立研发机构
6.支持科技研发创新
组织实施填补新能源汽车重大核心关键技术空白的研发、应用示范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额40%的标准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7.支持建设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场和汽车电子实验室
四、强化集群发展
8.支持本地化配套
支持整车生产企业带动配套生产企业落户,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在项目开票销售后,按照设备投资额2%的标准给予整车生产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加快推广应用
9.给予停车便利支持
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给予每日首个2小时免费停车优惠。有条件的路外停车场可划定一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泊位,以确保新能源汽车充电使用。
10.给予生产企业市场推广补助
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参加国际、国内高水平展会,对参展企业给予不超过80%的场地租赁费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对青岛市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每年按照用于营运或政府采购车辆销售额的30%、用于非营运车辆销售额的10%,给予青岛及山东地区市场推广补助。
政策期内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负担。
六、完善产业生态
11.设立产业发展投资基金
设立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投资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各类社会资金、金融资本支持新能源汽车整车、核心零部件及智能网联技术发展。
12.加快加氢基础设施建设
制定青岛市氢能源产业发展规划、加氢站布局规划和加氢站建设指导性文件;
按照加氢站类型和加氢能力,对加氢站给予一定建设补助和加氢补助;
加氢站正式运营后前3年度按照地方经济贡献100%给予奖励,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
组织开展燃料电池汽车应用示范,对列入燃料电池汽车应用示范运行的车辆,按照同期国家财政补贴标准1:1给予地方购置补贴。如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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