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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正资讯:贯彻落实《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一、全面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绿色建筑按照新修订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个等级,基本级为绿色建筑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不进行评价标识,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的绿色建筑均要进行全装修,全装修工程质量、选用材料及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8月1日之前已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项目,按照《青海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63/T1110-2015)开展绿色建筑评价工作。8月1日后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项目,按照新修订《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开展绿色建筑评价工作,绿色建筑评价在工程竣工后进行。
二、完善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制度
绿色建筑评价结果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告,公示公告内容包括项目类型、名称、申请单位、标识星级等,并由评价机构向申请单位发放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申请评价标识的项目,要在建筑工程施工图完成后进行预评价,评价方式可采用自评价或委托评价,预评价不授予标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的样式、规格及编号规则要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评价机构要完整记录项目的评价过程,归档留存全部评审资料。
三、推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
各地要扎实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稳步提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数量和质量,积极推动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施工、竣工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获得标识的项目方可享受财政补助、税费减免、信用加分等各项优惠政策。各评价机构要将已完成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信息及时报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见附件1),同时抄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我厅将适时公示公布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并进行汇总后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四、加强绿色建筑第三方机构监管
建立完善诚信信用制度和奖惩机制,逐步将绿色建筑咨询机构、第三方评价机构、能效利用效率测评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纳入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登记的绿色建筑第三方评价机构可在全省开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登记有效期为3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第三方评价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严重失信、恶意竞争、登记有效期内零评价等行为的机构将取消登记资格,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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