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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正资讯:近日,江苏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盐城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详情如下:
盐城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96号)、《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规〔2018〕1号,以下简称《省实施细则》)、《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8〕32号)等工作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新建建设项目,主要指新建、迁建企业的建设项目,或现有企业原址重建或在原厂区内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项目,主要指现有企业为更新技术、工艺和变更危险化学品品种等,对在役的主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扩建建设项目,主要指现有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在原址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是指穿越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城镇燃气除外)长输管道。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的;
(二)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的;
(三)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的;
(四)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
(五)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
第三条:建设项目所在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应选择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的技术服务单位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建设施工,认真制定和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检查确认试生产(使用)条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保证建设项目工艺技术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与安全评价和设计单位确定安全条件评价、设计范围,不得拆分。应向安全条件评价单位、设计单位详实提供建设项目选址、周边环境、工艺技术来源、工艺技术流程和说明、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配套和辅助工程(设施)等资料,组织技术力量全过程参与安全条件评价、安全设施设计、HAZOP分析,审核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涉及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要求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供给安全条件评价和设计单位。
建设项目主要工艺技术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对工艺技术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作为安全条件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的依据,并作为安全条件审查申请的附件资料。
建设单位应加强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等变更的,在变更前应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变更方案、履行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应依据《实施细则》,向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应根据《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安全审查,未通过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不得投入正式生产(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其内容和规模应当与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一致。同期建设的项目,不得将建设项目分拆后分别申请安全审查。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
根据《省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盐城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由应急管理部和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审查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不包括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剧毒化学品的、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并根据《省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实施省应急管理厅委托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市应急局将适用适当简化安全审查程序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见附件1),委托给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包括市开发区安环局、盐南高新区安环办,下同)实施安全审查,但不包括其中涉及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以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附件1】
第六条:结合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对适用适当简化安全审查程序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将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合并审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提出安全审查申请,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市应急局负责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和省应急厅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1. 安全条件审查。先经企业所在园区管委会初审,着重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开工建设;县级应级管理部门预审,着重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市应急局审查,负责组织专家对安全评价情况、项目概况、危险辨识与分析、安全条件分析、安全对策措施和结论等进行审查(审查要点见附件3),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向企业下发补正告知,补正符合要求后下发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附件3】
2.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先经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初审,着重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市应急局审查,负责组织专家对设计专篇格式、设计依据、项目概况、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安全设施设计、结论与建议等进行审查(审查要点见附件4),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向企业下发补正告知,补正符合要求后下发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附件4】
(二)县级应急部门负责实施市应急局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受委托范围内,以市应急局的名义,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见附件2),组织实施安全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明确审查结论,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对各地审查意见进行书面复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安全审查意见书。审查结果由市应急局负责。
【附件2】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应对建设项目拟采用的生产工艺、装置、设备设施、自动化控制的安全可靠性进行评价,对工艺技术来源不明、工艺技术条件不清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后方可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的要求,并对《评价细则》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逐项分析评价,分别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结论,不得带有任何前置性条件。评价报告总体评价结论应当明确、完整。
安全评价单位应切实加强安全评价质量体系管控,对建设项目选址、周边环境、与已建装置设施的位置关系、依托的配套和辅助工程(设施)的安全条件等进行现场核查,做到不漏评、不少评。
安全评价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2019)等标准,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和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安全条件评价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自动化控制提出明确的安全对策与建议。
新建化工装置必须从原料处理、反应工序、精馏精制、成品储存等生产环节全流程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减少生产作业场所操作人员。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应具备紧急停车功能,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应按照《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21109)和《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50770)等相关标准设置安全仪表系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应满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必须具备紧急停车(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必须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新建化工企业的中央控制室应独立设置,车间(装置)控制室原则上应独立设置。生产厂房(装置区内)不得设置外操室、休息室。
安全评价单位在安评报告中对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环节进行安全性评价;设计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分别按标准规范设计、建造或改建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市应急局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除外),经项目所在园区管委会初审、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预审同意后,向市应急局提出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通过“省危化品安全监管(行政许可)信息系统”申报(下同):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表(附件5);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
(四)建设项目规划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第十条: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接收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安全审查的,即时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安全审查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以上许可文书,应加盖市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业务专用章。
第十一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审查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在专家库中选择与建设项目专业相关的3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提前5日将审查材料报专家审查。专家组成员应熟悉建设项目涉及的相关专业,与建设单位和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
专家应依法依规严格审查,认真准确填写审查要点。组织安全条件审查时,应邀请设计单位参加。建设单位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应派人参加专家审查会,但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第十二条:组织专家组审查,宜采用集中审查的方式,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由专家组长或专家组对整改情况逐项核实确认,明确复核意见。
第十三条:市应急局在组织审查过程中,需要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专家组审查、复核意见组织集中审议,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通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审查结论。
第十四条:市应急局根据审查情况,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对不予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重新提出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申请。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规定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要求,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总体结论应当明确、完整。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终身负责。
建设项目委托多个设计单位分别设计的,应当确定总设计单位,并由总设计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总则和总平面布置图。
同一建设项目应采用同一设计标准规范。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和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其防火间距应至少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设计单位应认真落实安全条件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与建议、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与措施、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结论与建议,并列表逐一说明采纳应用情况及未采纳的理由。设计单位应按照安全条件评价报告提出的对策与建议、标准规范和政策文件要求设计自动化控制系统。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联合建设单位开展HAZOP分析,分析结果必须应用于安全设施设计,并逐一列表说明。
第十七条:在建设项目详细设计开始前(市应急局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除外),经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应急局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附件6);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四)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复制件;
(五)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制件。
前款第(四)、(五)项资料如在安全条件审查阶段已提交,在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不再提交。
第十八条:市应急局接收建设单位提交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的文件、资料,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组织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作出审查结论。
第十九条:市应急局根据审查情况,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有《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市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设计审查。
对不予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县、市应急管理部门重新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监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市应急局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于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报市应急局:
(一)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文件(附件7);
(二)建设单位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资料;
(三)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专家个人审查意见复制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审查表(附件8)。
第二十二条:对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市应急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建设项目施工。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保证施工质量,不得撤减安全设施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做好试生产(使用)前准备,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编制试生产(使用)条件检查表,组织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逐项检查确认,形成审查意见。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组织审查后,应将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条件检查表、审查意见上报市应急局,市应急局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
建设单位应在试生产(使用)前完成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人员首次取证的,应现场实习满2个月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理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与可行性研究阶段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不得是同一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应对照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全面核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与设计的符合性、建设项目现场实际与专业施工图的一致性、自动控制系统与设计方案的一致性。应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制定和执行情况,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及运行情况,应急预案制定以及应急物资(器材)配备等应急管理情况,试生产(使用)过程中的隐患和问题整改情况等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应在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中专题说明。竣工验收评价单位应对自动化控制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严格审查把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评价细则》的要求,并对《评价细则》中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分别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结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总体评价结论应当明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结束前,应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安全评价单位、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等应当参加竣工验收活动。专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或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公布的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择,包括具有化工工艺、化工设备、安全管理、仪表自动化等专业特长的专家。
建设单位应向专家组提供《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并组织进行现场核查。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要求,认真整改安全评价和专家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应经安全评价单位或专家盖章(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应在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前5个工作日按照审查权限书面告知县、市应急管理部门。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的书面告知后,应按照相关审查权限,派工作人员对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重点监督核查验收活动过程、专家组成、结论意见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督促改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专家组应当认真审核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出具审核意见并签字。
专家组应严格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核表》(附件9),作出是否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明确结论,并对结论负责。
第二十九条:专家组审核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针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核意见组织整改,整改完成情况经专家组签字确认后,验收合格。
建设项目有《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对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收集齐全,统一归档,建立完整的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资料档案。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档案至少包括:
(1)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4)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试生产情况报告;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6)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7)专家组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核表》及建设单位对专家组出具的审核意见整改完成情况汇总;
(8)其他应当归档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届满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继续生产(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应当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使用和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在通过安全条件审查之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之前,若建设单位变更的,变更后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变更后及时向县、市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
第三十三条: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工作台账。
对已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发现有《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情形之一的,市应急局可以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三十四条:县、园区(镇)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违反《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要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报市应急局。
第三十五条: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承接相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行政权力的其他部门,按照相对应权限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应当遵照《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也可参照简化安全审查程序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9月12日起施行。原《关于转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盐安监〔2012〕94号)、《关于印发盐城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盐安监〔2013〕82号)、《盐城市安监局关于适当简化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的通知》(盐安监〔2018〕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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