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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正资讯:8月2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则关于“天津铁木易新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木易新)发布虚假广告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公告称,铁木易新发布虚假广告,被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6430元。
根据举报,2019年1月25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铁木易新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时,铁木易新已关门(春节放假)。电话联系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全,其称:“公司已经放假了,预计3月初上班,并告诉执法人员,公司在阿里巴巴有网店并销售‘自干型高光高亮环保水性清漆水性无色漆无毒环保水漆’,网页上未公示‘检测报告’。”
2019年3月初,李全到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说明了相关情况,并提供了铁木易新营业执照复印件。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先后多次电话联系李全并向铁木易新住所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因李全到外地出差及被委托人家中有重病人,铁木易新未能按时向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相关材料。2019年4月10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杭州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协助调查函》,2019年4月25日收到该局回复函。
经查明:铁木易新于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在阿里巴巴网店销售“自干型高光高亮环保水性清漆水性无色漆无毒环保水漆”(该产品已于2019年2月28日下架,网页上的产品信息同时删除)时,宣传该产品“无毒”。铁木易新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检验结果显示:产品未检测出含“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邻苯二甲酸酯”等有毒元素,未有“无毒”的检验结论。
铁木易新发布的宣传产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上述信息是铁木易新在其网店的网页上自行发布的,上述行为满足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构成要件。铁木易新缴纳全年服务费6430元,该服务费是铁木易新全年发布产品信息的费用,所以发布上述信息的广告费应该是64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铁木易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询问调查笔录、铁木易新提供的发票复印件;3、铁木易新提供的“OEM合作协议”、“检测报告”复印件;4.举报材料;5.协助调查函复函;6.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22日,向铁木易新送达了津市监北望罚告〔2019〕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铁木易新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铁木易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鉴于铁木易新已于2019年2月28日将涉案产品下架,网页上宣传该产品的信息同时删除,已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改正了违法行为,属于主动消除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铁木易新还提供了产品未检测出有毒元素的“检测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应当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铁木易新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铁木易新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铁木易新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处广告费一倍罚款6430元。
据公开资料显示,天津铁木易新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注册资本为300万元,是一家专业从事工业涂料研制、销售和技术服务于一体的高新技术型企业。公司主要产品包括“工业涂料”、“工业腻子”、“工业清洗剂”、“工业自喷漆”四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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