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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正资讯:由于我国丙酮产业发展缓慢,存在较大的供应缺口,从周边国家进口成为必然,但是因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丙酮具有倾销行为,对国内酚酮企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因此早在2008年6月8日商务部正式施行丙酮反倾销措施。目前反倾销措施到期,商务部发布最新公告。
2008年6月8日,商务部发布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
2010年9月9日,商务部发布第54号公告,决定调整自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进口丙酮的反倾销税率。
2014年6月6日,商务部发布第40号公告,决定延长实施该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4年6月8日起5年。
2019年6月6日,商务部发布第25号公告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继续按照商务部2008年第40号公告、2010年第54号公告和2014年第40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也就是说2019年6月8日-2020年6月7日期间继续按照之前的反倾销税率征收丙酮反倾销税,对目前丙酮行业几无影响。但调查期结束后,是否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未知性较大,若取消反倾销税,日韩、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丙酮则可能继续倾销到中国,增大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竞争,对行业冲击较大,届时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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