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处以其2016年度销售额487,574,226.99元5%的罚款,合计24,378,711.35元人民币。
慧正资讯:近日,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了解,著名跨国化企伊士曼公司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遭行政处罚,罚款金额2400多万元,为该公司2016年度销售额的5%。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8月16日对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2019年4月16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属于伊士曼集团,系伊士曼集团中国区经营总部。在本案中,当事人负责“Texanol”品牌2,2,4-三甲基-1,3-戊二醇单异丁酸酯(Texanol醇酯十二)、TXIB品牌增塑剂、Optifilm品牌2,2,4-三甲基-1,3-戊二醇二异丁酸酯(OE300醇酯十六)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销售业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3—2015年间,伊士曼公司利用其在中国大陆醇酯十二成膜助剂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限定交易行为构成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处以其2016年度销售额487,574,226.99元5%的罚款,合计24,378,711.35元人民币。
醇酯十二是应用于建筑涂料(包括乳胶漆、真石漆、多彩涂料等)领域的一种主要成膜助剂,是相关涂料生产企业的必要原料。
伊士曼是全球化工50强企业,是一家全球性的特种材料公司,其产品广泛应用于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尤其在交通、建筑及消费品等终端市场中具有优势地位。伊士曼公司业务遍布全球超过100个国家,2018年公司收入约为100亿美元,总部位于美国田纳西州金斯波特。伊士曼的树脂、溶剂、成膜助剂等产品是包括防水涂料在内的建筑涂料企业生产必要的原辅材料。
延伸阅读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合理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实质性地限制竞争,违背公共利益,明显损害消费者利益,损害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应受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基本类型:
其一,针对同业竞争者所实施的滥用行为。主要包括低于成本价销售(掠夺性定价)行为、独家交易行为、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等,针对同业竞争者所实施的滥用行为会无正当理由地妨碍了他人的公平竞争,并且对竞争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其二,针对交易相对人所实施的滥用行为。主要包括价格歧视行为、差别待遇行为、拒绝交易行为、强制交易行为和垄断性高价行为等。针对交易相对人所实施的滥用行为通常是不正当或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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