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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刘某普受贿的一审判决书,其利用六国化工采购员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贿赂9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刘某普,男,1964年6月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员,2017年5月22日被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普利用在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任采购员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刘某普以时任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员的便利,在与铜陵市科泰轴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铜陵瓦轴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轴承采购合同过程中,分别于2014年5月24日、9月1日收受上述公司负责崔某章人民币6万元。
另外,2012年12月26日被告人刘某普在与武汉特种工业泵厂有限公司签订真空泵采购合同过程中,收受武汉特种工业泵厂有限公司给付的人民币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普已退缴全部赃款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普身为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普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扣押的案款九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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